我省规定,对退耕(渔)还湿的农(渔)民,在湿地发挥经济效益前,按农(渔)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两个年度的补偿,第三年后不再补偿。
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因实施工业结构调整而造成企业关闭、外迁的,由试点市从补偿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并结合其他资金,统筹给予补助。
对流域内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深度处理工程”的,按每年度缴纳污水处理费的50%补偿;对实施“再提高工程”的,按“再提高工程”所削减污染物处理成本的50%给予补偿。
对按治污规划新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通过贷款贴息或建成奖励的办法给予一定补偿,加强流域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企业采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防治污染,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