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南省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南省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该草案规定,省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防治海啸、海浪、风暴潮、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同时,为了尽量避免和减轻海洋灾害的损害,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海洋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修建防范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设施。
鉴于该省沿海区域石油、化工、造纸等工程项目逐渐增多,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草案要求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造纸等单位,应当制订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海洋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草案同时对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围填海项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