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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林富炒货店案今天判了!20万罚款改为10万 方林富不服要上诉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5月23日讯(浙江之声记者徐锦萍报道)5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方林...…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5月23日讯(浙江之声记者徐锦萍报道)5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方林富炒货店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进行了宣判。西湖法院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方林富炒货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由方林富和妻子共同经营,主要卖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货。

2016年年初,因为广告语中的一个“最”字,杭州知名的方林富炒货店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理由是违反了新版《广告法》。

开罚单的是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说炒货店装栗子的牛皮纸袋上印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经过调查后,确有其事。

于是,几天后,方林富就收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20万元。

炒货店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罚款数额过高,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该炒货店仍不服,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激烈争辩。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原告发布“方林富炒货店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杭州最优炒货店”、“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属于对店铺的介绍,均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广告法中的“介绍”包括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也包括介绍商家形象等间接宣传,因为间接宣传的目的和作用仍然是使消费者对商家认可,从而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原告关于“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等介绍店铺形象的宣传用语不受广告法调整的主张,不能成立。

2、《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项规定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不仅包括已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还包括与这些用语表达含义相当的绝对化用语。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案涉现场及包装袋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原告的违法事实成立。

3、关于罚款数额,法院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案20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所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宣判后,方林富认为10万元罚款仍过重,和律师商议后表示将继续向杭州中院上诉。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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