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事件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于1号下午通报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一纸通报,一锤定音,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刑法专家:通报事实扎实清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通报事实扎实清楚,“第一,确认刘海龙是强行并线造成事故,这是有责任的。第二,醉驾。第三,先赤手空拳殴打,后来拿刀击打,带有很大的威胁色彩。”他认为,本案要看被拿刀攻击的一方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的,“那个时候他认为这是行凶。” 有观点认为,依据警方通报,于海明继续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重要前提。阮齐林则认为,致命伤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不重要,“因为这种情况之下就是考虑到他的冲动、惊恐、害怕,在进一步反扑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他追砍的行为很难说是过分的。通报也提到这是一个很紧密的过程,也是一个激烈的搏斗,所以不能苛求防卫人能够做出非常冷静的判断,防卫人做到这个程度上应该说还是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1号下午,江苏省检察院也针对该案进行解读: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专家:对今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起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还表示:“法律本身并没有写明什么情况之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不是,它都是一个原则性标准,具体都要司法人员掌握。过去,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尤其还有一个反追反砍的行为,很难在公安这个阶段就直接认为它是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考虑一个平衡,后来还有追砍的行为,是不是有点过当?但从于欢案到这个案子,确实看出中国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上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说敢于适用的轨道上来了。” 江苏省检察院还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从警方和检方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的结论,符合民众最朴素的正义观;详尽的解答,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认真对待民意的同时,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律师: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可向死者家属索赔 周兆成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读称,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死者刘海龙 记者:于海明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当地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一系列侦查工作后,“昆山反杀案”的事实已经查清,从而得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记者:依据是什么? 周兆成律师: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又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海明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适用特殊防卫权。这一结论是公安机关根据于海明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的结果,即在主观方面,于海明具备防卫意识,在客观方面,是由于刘海龙的持续对于海明进行不法侵害,从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其不法侵害不断升级。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看,其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相当,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而对此行凶的判断是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进行判断的。因为认定于海明行为为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撤销案件简称“销案”。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有关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做出撤销案件后,于海明,应该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记者:于海明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其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律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补充,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公认。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和鼓励的,由被侵害人合法行使的私力救济权,这种救济权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产生债,即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除非是防卫过当。只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或侵权,是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对死者刘海龙家属给予补偿,因是其自愿行为,法律也不会禁止。而死者家属如果对正当防卫人于海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也会据此驳回起诉讼请求。相反,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记者:死者刘海龙家属是否可以向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 周兆成律师:不可以。本案虽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刮碰引起的,但是发生伤亡不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退一万步说,即便本案是交通事故,驾驶员死者刘海龙存在交通违章与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在这样藏着巨大安全隐患的酒后驾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将负全责,而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