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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浙江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6月5日讯(浙江之声记者徐锦萍报道)今天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浙江省高级人民...…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6月5日讯(浙江之声记者徐锦萍报道)今天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浙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省高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5756件,审结15103件。其中新收涉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11件,审结8件。

浙江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污染环境案

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

案例2:非法采矿案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德和温岭市箬横镇下山头村村委会商量后,决定由梁某德出面办理该村杨富庙矿场的边坡治理项目,后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9月两次获得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批许可,同意开采建筑用石料共计27.31万吨。被告人梁某明在该矿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受被告人梁某德指使,将采下的宕碴矿销售给温岭市东海塘筑路用。案发后,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二被告人超过审批许可数量非法采矿共计822585吨,价值人民币13161360元。

案例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09年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风未取得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伙同被告人羊某彩及王某付,向被告人林某平、刘某华及孙某芳、余某亮等人非法收购穿山甲、巨蜥、熊掌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出售给被告人谢某光、张某云、茹某军、周某君等人。期间,被告人王某娇、张某军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帮忙运送。其中被告人陈某风共非法买卖一级保护动物巨蜥80余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300余只、猫头鹰100余只及熊掌等制品。其余各被告人向陈某风收购不同数量的野生动物。

案例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清、徐某溪、杨某康在禁渔期间驾驶浙苍渔01040号木质渔船至瑞安市齿头山海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于当日15时20分许被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禁用渔具、捕捞所得渔货两百余公斤。

案例5: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2005年8月2日,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杰公司)与开化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第一承包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205国道边小龙坞约两亩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租赁期限30年。2005年8月至2006年底期间,瑞力杰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填埋在该山坳中。

案例6: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诸暨钱塘矿业公司的股东原为浙江钱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塘公司)和安徽钱塘矿业有限公司(安徽钱塘公司)。诸暨钱塘矿业公司持有诸暨青顶山铁矿的采矿权和外围探矿权。2011年5月20日,浙江钱塘公司、安徽钱塘公司(甲方)与李某春、陈某良、王某建(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出资12500万元收购诸暨钱塘矿业公司的全部股权,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1年8月,诸暨钱塘矿业公司(寿某平)与诸暨钱塘矿业公司(陈某良)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一份,并共同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一份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载明“由于采矿权股权转让今要求变更采矿权证法人代表,由原法人代表寿某平变更为陈某良,采矿权人名称不变”,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诸暨钱塘矿业公司提交的上述申请批复准许转让。后乙方三人诉至法院,认为上述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要求法院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书和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案例7: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4年2月7日,施某树向长兴县公安局报警,称其承包的鱼塘被长兴县宏梅养殖场排出的污水污染,导致养殖鱼全部死亡。同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雉城环保所抽取长兴县宏梅养殖场西侧污水池污水及其外排污水水样、养殖场南边鱼塘水样,并委托长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检测报告载明:长兴县宏梅养殖场西侧污水池污水、外排污水、养殖场南边鱼塘水样水质浑浊,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等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4年4月16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长兴县宏梅养殖场处以60555元的罚款。

案例8:环境行政处罚案

2015年8月12日,上虞区环保局经现场踏勘认定李某军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依法作出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军于8月21日前停止养殖行为。之后又多次责令但无效。9月29日,上虞区环保局作出虞环罚字(201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10日向李某军留置送达。李某军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虞区环保局作出的虞环罚字(201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同时请求一并审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例9:环保行政验收纠纷案

2014年9月22日,郑某娟与景湖公司签订购买涉案建设项目荣御上府第14幢6单元106号商品房合同一份。2014年12月30日,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验收意见》,原则同意通过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后郑某娟于交房验收时与景湖公司产生纠纷,并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景湖公司向郑优娟提供《验收意见》。郑优娟认为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验收意见》违法,遂提起本案诉讼。

案例10:环保行政许可案

2015年1月20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台州市栅桥加油站有限公司对案涉加油站项目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了公示、现场核查,制作笔录、拍摄现场照片。2015年1月30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台开环建(2015)4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给第三人,同时在网站上公示。吴某瑶等15人系加油站项目附近荣安华府小区业主,认为该项目存在防护距离不足、许可审批中遗漏事实审查,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向浙江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吴某瑶等15人不服,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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